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5-05-13
通 知
为切实保护猕猴资源,规范驯养繁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豫林保〔2015〕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猕猴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
二、对已经依法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和未经查验仍从事驯养繁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注销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自通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各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站对驯养繁殖现状进行登记备案,逾期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视为主动放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资格。
联系电话:0377-6503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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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2日